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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毅:黑飞管理缺位,亟待立法

2017-03-08 14:44:27来源:CPS中安网 作者:ltting 点击次数:3185次字号:|
据了解,自2016年始,全国许多地方陆续发生了无人机“黑飞”事件,梁志毅表示,民用无人机黑飞事件多发,亟待立法。

2017年3月3日——16日,我国 “两会”于京召开。期间,北京安保再一次升级,不仅快递分批入京,监控随处可见。甚至此前,为确保两会顺利进行,还特别召开了首都低空飞行安全大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提出3月1日至16日北京地区禁飞无人机,进而推动推动落实两会期间低空安全管控工作。

  据了解,今年2月,云南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连续发现6起无人机非法飞行事件,无人机如何管控,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空域利用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民航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而目前我国由于缺少统一的空域管理办法,民航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无人机的发展也给民航运营带来了新的挑战。就此,马须伦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尽快制定立法,平衡好分配机制和市场需求的匹配、协调好军用和民用需求。

  3月4日下午,上海代表团在住地举行全体会议,讨论和提出议案建议。马须伦代表提出,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法》。他建议设立专门的空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空域管理政策。也就是说,此项政策即将从军法转化为社会法,回归社会治安管理。

  同一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接受采访时表示,无人机虽多用于摄影、录像等用途,但仍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来实施犯罪,对反恐、维稳、安保、警卫、禁毒等领域的安全构成潜在而现实的风险挑战。因此,他建议建立起无人机实名登记制度,加强监管。

  “无人机黑飞”事件多发,管理缺位

  据了解,自2016年始,全国许多地方陆续发生了无人机“黑飞”事件。2016年5月28日,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东跑道起降空域的无人机活动,导致55个进出港航班延误。事发后第5天,该机场再次发生无人机影响航班运行事件。

  同年10月,宁波发生一起无人机“黑飞”失控坠落事件,砸中高速公路上的货车,致车内2人受伤。至今,仍有小范围的禁飞地区发生黑飞无人机。

  梁志毅表示,民用无人机黑飞事件多发,首先是行业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他说,当前,无人机制造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除研发单位外,各军工集团、科研院校、民营企业都看准产业前景,投资加入。各类企业都是根据自己的标准来生产,质量参差不齐,产品的性能和适航性难以保证。同时,各类实体、电商卖家纷纷加入售卖无人机的行列,销售环节也缺乏准入门槛。

  其次是无人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目前,对无人机的相关规定仅有《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之中,其效力不及法律法规,加之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没有明确公安机关处罚违规无人机的具体标准。”

  再者,现行民航法规定,民航、公安、海关、工商、体育、军队等部门对无人机建立联合监管处罚机制,这一多部门管理往往会造成管理主体不明,大多违规无人机的举报信息往往是群众直接报警给公安机关,民航、空军等部门无法第一时间获得线索。但公安机关一方面缺乏处理无人机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处理无人机的能力有限,如果找不到无人机操作者,就只能观察事态发展,通知民航、空军等部门赶来处理。“这就会造成有关部门赶到事发地时,违规无人机已不见踪影或已造成安全事故等情况。”梁志毅说。

  建议实名登记,制定管理条例

  为解决上述问题,梁志毅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起无人机实名登记:一机一码制度。

    建立起无人机实名登记制度,给无人机配备一机一码的标识码,从国家层面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的监管力度。消费者购买无人机时,需同时在管理部门实名登记身份信息资料并出示飞行许可证,以便出现意外情况时及时查明持有者身份。

  二、明确无人机监管职责,严密监管

  明确公安、工商、质监、民航、军队等部门对无人机监管的职责分工,严密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在法律层面应对无人机界定、主管部门、空域申请主体、隔离空域的范围等加以明确,确保无人机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此外,对于管理处罚违规使用无人机的依据,梁志毅建议参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针对无人机的管理条例。

  2017年1月,公安部在官网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即增加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动力伞等通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梁志毅认为,除上述修改意见外,还应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关键词:梁志毅 两会 黑飞管理 无人机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