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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出口管制实务指引

2023-06-25 14:17:41来源: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吕友臣律师 作者:深无协 点击次数:2623次字号:|
无人机出口国家竟然还要管制?无人机出口按何种物项管制,出口企业要注意什么,违反了有哪些法律责任,要关注那些法律文件才能避坑等等。

   


       我国的无人机(学名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Unmanned Aerial Vehicle)研发生产技术和国际市场占有量毋庸置疑。


       无人机出口国家竟然还要管制?这是很多人意想不到,也是最大的疑问。接下来,无人机出口按何种物项管制,出口企业要注意什么,违反了有哪些法律责任,要关注那些法律文件才能避坑,等等。下面我们用问答的形式做个介绍。


一、有哪些关键性的法律文件

       我们后续的介绍中将屡次提到下列法律文件,大家务必掌握,避坑必读。


       1.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明确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出口管制,本公告所列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出口管制的范围、措施、法律责任等。


       3.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新增无人机技术,2020年8月28日。


二、哪些无人机纳入出口管制

       不是所有的无人机都纳入出口管制范围。


       根据31号公告,纳入我国出口管制范围的包括:


       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海关商品编号:880220001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或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


       2.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相关设备及部件,包括专门设计的用于将有人飞行器改装为前述第1项所列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设备或部件;设计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

出口管制不适用于模型飞机。


三、没有纳入31号公告的无人机

       是否一定不受出口管制


       不一定。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纳入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如果存在前述特定情形的,也需要主动接受出口管制,申请许可。实践中,这种情形如何操作,我们还不得而知。


四、无人机出口管制列入哪一物项范围


       根据《出口管制法》,国家出口管制范围包括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


       根据31号公告,列入出口管制范围的无人机出口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可见,无人机出口管制按照两用物项进行管理。两用物项,这也是很多人没想到的。


五、无人机技术出口管制的控制要点


       根据《出口管制法》,我国的出口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根据38号公告,无人机技术(编号:184012X)的控制要点:


       1.不同级别的固定翼和旋翼类无人机中的微型任务载荷,自主导航、自适应控制、感知与规避、高可靠通信、适航及空域管理等关键技术


       2.无人机制造中所涉及的惯性测量单元、倾角传感器、大气监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磁传感器、发动机流量传感器等类型传感器的关键技术


       3.电磁干扰射线枪等反无人机技术。


六、纳入管治范围的无人机出口许可程序如何


       首先是出口经营者,需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有关登记事项参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执行。


       其次是经营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提交文件,提出申请,包括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等。


       商务部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物项出口,报国务院批准。


       经审查许可的,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七、纳入出口管制范围无人机出口合规注意事项


根据《出口管制法》,提醒一下几个要点:


       1.出口,既包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也包括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也就是说,即使在中国境内向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纳入管制范围的无人机,也要受出口管制,也肯能违反《出口管制法》。
       2.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均受出口管制。
       3.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无人机或相关技术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

       4.经营者要注意识别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避免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落入管控名单。


八、无人机违反出口管制常见的行政法律责任


       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海关依照《出口管制法》进行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也有许可证申报不实的违规处罚,但相对较轻。《出口管制法》实施后,海关基本上是依照《出口管制法》进行处罚,仅有个别例外。


根据《出口管制法》的处罚情形主要有:


       1.出口经营者未取得无人机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纳入管制的无人机出口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纳入管制的无人机或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无人机出口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无人机出口许可证件的,撤销许可,收缴出口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无人机出口许可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无人机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6.违反《出口管制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该法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九、有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责任


       违法出口无人机,因涉及许可证,最有可能触及的罪名就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避出口管制,走私无人机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出上述数额或金额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应该是没有许可证情况下伪报出口,或者倒卖、借用他人许可证出口。


十、违反无人机出口的后续行政管制措施


       除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外,后续的行政管理措施也不容忽视。


       违反《出口管制法》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同时,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将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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