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结合无人机相关技术,总结无人机出口管制物项及技术指标如下:
一、无人机:
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h,以及在大于等于46.3 km/h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的无人机;
2.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h的无人机;
3.射程/航程大于等于300 km的无人机;
4.配备或经设计/改进后能配备20 L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且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或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机。
二、发动机:
1.可用于15420m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
2.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 kW的航空发动机;
3.推力大于等于90 kN的涡轮喷气发动机;
4.涡轮风扇发动机;
5.涡轮组合式发动机;
6.冲压喷气发动机;
7.超燃冲压喷气发动机;
8.脉冲喷气发动机;
9.组合循环发动机。
三、导航设备:
1.航向精度小于2°的惯导;
2.姿态精度小于0.5°的惯导;
3.分辨率小于0.1°的惯导;
4.比例误差小于0.25%的加速度计;
5.额定漂移率小于0.5 º/h的陀螺仪;
6.陀螺稳定平台;
7.天文陀螺罗盘及其他利用天体或人造卫星进行导航的装置;
8.用于目标探测的高度表;
9.专门设计的导航信息处理机.
四、飞行控制设备及软件:
1.自动驾驶仪;
2.飞行控制软件和测试软件。
五、红外成像设备:
1.波长范围780~30000nm;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mrad。
六、作用距离大于 5 km的合成孔径雷达: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 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 m。
七、可在高于55℃环境中稳定工作的目标指示激光器: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mrad;
八、无线电通信设备: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九、试车台
1.能够试验推力大于90 kN的固体或液体推进剂火箭发动机的试车台;
2.能够同时测量三个推力分量的试车台。
十、风洞:
1.超音速(1.4~5 马赫)风洞;
2.高超音速(5~15 马赫)风洞。
十一、反无人机设备:
1.干扰范围大于5 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输出功率大于1.5 kW的高功率激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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